蘋果訴唯冠iPad商標侵權案日前有了一審結果: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蘋果公司要求在中國內地“iPad”商標專用權歸其所有,并向“深圳唯冠”索賠商標權屬調查費、律師費所受損失400萬元的訴訟請求。這意味著,如果蘋果公司不上訴,或上訴后法院依然維持原判,那么蘋果未來在內地繼續以“iPad”作為產品名稱將屬違法行為。

內地注冊信息顯示 深圳唯冠在2000年就擁有了iPad注冊商標
據悉早在2000年,唯冠旗下的唯冠臺北公司在多個國家與地區分別注冊了iPad商標,2001年,唯冠國際旗下唯冠科技(深圳)公司又在中國內地注冊了iPad商標的兩種類別。而當時蘋果公司并未推出iPad平板電腦產品。
2006年,蘋果策劃推出iPad時發現,iPad商標權歸唯冠公司所有,于是以撤銷閑置不用商標為由,在英國起訴唯冠公司,但是最終敗訴。2009年,蘋果與唯冠達成協議,唯冠臺北公司將iPad全球商標以3.5萬英鎊價格轉讓給蘋果。但唯冠方面表示,iPad的中國內地商標權并沒有包含在以上3.5萬英鎊的一攬子轉讓協議中,在中國內地,iPad的商標是屬于深圳唯冠所有,唯冠臺北公司沒權力將其出售。蘋果遂向中國深圳地方法院起訴,要求iPad的中國內地商標權歸其所有,并向深圳唯冠索賠商標權屬調查費、律師費,共計人民幣400萬元。
隨著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駁回蘋果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,蘋果公司目前有三種選擇,繼續上訴、在中國內地更名銷售iPad平板電腦或向深圳唯冠單獨購買“iPad”內地注冊商標。目前來看,縱使蘋果擁有全世界一流的律師團隊,蘋果二審勝訴的可能性也不大,深圳法院傾向于認為蘋果公司方要商業獲取他人的商標,應當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,應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,與商標權利人訂立商標轉讓合同,并辦理必要的商標轉讓手續。